天津传媒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围绕“ 以德铸魂、以文化人、以创带教、以产促学”的办学特色,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企合作的建设与管理,深化落实产教融合,建立校企合作平台,汇聚优势资源,提升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教学科研水平,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是带动就业、招生的关键性因素,是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积极探索学校与行业、企业全方位、深层次、多元化协同育人模式,实现学校办学更加贴近企业、依托行业、结合产业的目标,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或各二级学院与市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在联合办学、产业学院建设、共建校内外实践教育基地、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决策和指挥机构,负责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整体推进进行规划和指导,完善校企合作工作制度与机制,协调处理与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和困难。由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团委、产业学院等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第四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按照“学校为主导、院部为主体、专业为基础”的原则,明确二级学院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安排,负责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以及
合作项目的调研、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院长是本学院企业合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企合作协议起草及实施,校企合作成果总结,校企合作资料的建档。
第三章 基本原则及目标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着力培养胸怀家国、德才兼备、精艺尚美、专业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坚持与学校现有的学科、专业、师资、创新创业建设需求紧密结合,致力于提升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能力;
(三)坚持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合作,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有序、持久地开展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第七条 工作目标
围绕“ 以德铸魂、以文化人、以创带教、以产促学”的办学特色,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纽带、以行业企业为依托,建立和完善我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我校教学科研及人才设备等资源和社会对接通道和合作平台;提高项目合作质量,促进学科专业结构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吻合度、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需求的结合度、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与行业企业及社会发展创新的协同度。以培养高质量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各学院原则上每年形成 1 个在合作办学、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课程改革、教学团队、教材编写、实习实训、见习就业、职业培训、技能证书、文化服务等方面实现融合性的合作,并形成校企合作典型案例用于成果巩固和推广。
第四章 合作形式
第八条 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要基于“OBE”教育理念和供给侧改革理念,合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校企联合办学(合办专业、共建产业学院)。根据企业真实需求共同开展招生与培养工作,引导鼓励企业进行投入,合办专业,共建产业学院,合作制定专业规划,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共同实施教学等,把学校办成行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培养基地。
(二)推行“订单培养”。加强与企业的深度合作,积极推行“订单班”(长期合作、短期定向培训),扩大订单教育的学生比例。通过了解行业、企业的需求,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实现专业培养与岗位需求的无缝对接。
(三)共建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名师工作室)。大力推行“把企业真实生产环境建设在学校”的校中厂模式,争取合作企业的技术、资金、设备支持,吸引合作企业到学校共建集生产、实习、实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实践平台,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在生产产品的同时承担学生实习实训任务;聘请企业行业职业技能大师进入学校开设工作室。
(四)建设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在校生数量相匹配的优质、稳定的校外基地。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满足学生校外认知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的实习需求,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五)共建课程和教材。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以强调学科专业核心能力、关注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原则整合改进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也可在现有专业课程体系中植入行业、企业认证证书相关课程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共建教学评价体系,引入企业标准共同评价教学效果;共同编写既符合本科教学要求,又适应企业实践需求的教材或讲义。
(六)合作开展项目教学。推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产学研创”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改革,结合企业真实项目和教学目标,合理设计符合学生实际的项目主题及内容,实现学生主体作用和教师积极引导的内在融合、校内培养和校外培养的高度融合。
(七)推动就业基地建设。通过学校培养目标和企业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采用大中型企业集中实习与中小型企业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校企双方共同搭建学生实习平台、共同加强就业基地建设,形成就业的稳定渠道。
(八)“双师双能型”教学团队建设。开展以“学校教师到企业顶岗或培训指导,企业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任教” 的“双向挂职”活动,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员工培训、企业技术、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建设、充实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实现教学相长。
(九)推行产学研结合。与企业联合建立科研机构和平台,整合校企双方资源,共同研究生产过程中的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发明专利,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国家、市级纵向课题(须署名天津传媒学院),申报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既加快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也提升教师研发能力,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十)联合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实践教学与文化服务社会工作。共同参与毕业论文指导;合作开展并指导创新创业大赛、技能竞赛等各类比赛;共同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
(十一)合作单位在学校相关专业设立奖学或奖教基金。
(十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教学管理。各单位需全面加强教学、师资、实习实训、安全等管理,对人才培养全过程负责。二级学院和企业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应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合作方参与教学的,应按照教务处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并接受教学监察与督导。
第十条 学生管理。学生在合作企业实习的(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前),二级学院和企业、学生应书面明确合作期间学生的权利、义务和待遇,包括:二级学院和企业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劳动规章教育;企业不得强令学生加班或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工作;学校和企业依法依规保障岗位实习学生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在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的前提下,企业如果向学生提供证书培训等增值服务,应尊重学生意愿,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行为,相关单位应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将培训证书等与课程成绩、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挂钩。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通过协议(合同)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协议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该及时办理手续入账;合作项目 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处按清单清点后,予以出门放行,项目所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制定协议(合同)时,要明确资产日常维护责任方,确定资产使用形式为免费使用或有偿使用,以及合作项目产生的资产如何分配和管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 均应签署协议确定管理方和权属。未明确定义管理方的,应校企双方为共同管理方;产权应按贡献大小分割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纳入学校科研处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引进项目的重要原则是与专业对 口,有利于专业或专业群的发展,能够承担学校的教学、实训、技术服务、培训等工作,并且允许学生免费使用所引进的资源;其他涉及生产利润分配和费用相关,必须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企业捐赠资金须全部用于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经费投入。学校在预算中列入专项经费,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有效开展。科技开发方面的校企合作项目通过科研处立项给予经费支持。另外,鼓励企业捐赠以及由校企合作项目合作运行产生的收入增加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奖励先进。建立评估指标(附件),对二级学院的校企合作成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学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为激发各学院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积极性,对在探索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取得成效突出的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职称评定、优秀教师评选等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二级学院、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传媒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天传教〔2024〕9 号)同时废止,此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