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天传微博 v天传微信 v 欢迎进入天津传媒学院网站!

您的位置:天津传媒学院官网>> 机构设置>> 教务处>> 课程建设>>正文内容

天津传媒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3日作者:点击:

【来源:】【打印文章】

摘要:


天津传媒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我校的优势和潜力,以项目研究与实践的形式,推进构建与完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推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和优秀教学成果的培育,切实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增强教师教学改革研究意识,确保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计划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战略部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教学研究的先导作用。

第二条 根据天津市教委对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要求,建立市级项目需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国家级项目从市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的制度,形成以国家级项目为龙头、市级项目为骨干、校级项目为基础的三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体系。

第三条 学校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应遵循以“系统研究、分类整合、强化特色、重在建设、深化改革” 的原则,依托各教学单位,以项目为载体,健全组织,规范管理,要紧密结合我校办学定位,紧密围绕学校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开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活动,为解决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建设的关键性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照学校专项经费的要求,给予经费支持。各教学单位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整合校内外相关资源,所涉及单位部门要支持项目的实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专业学者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要在充分组织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研究规划,遴选研究课题,整合研究项目,组成研究团队,构建学院教改立项体系,负责院级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与成果鉴定,交流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并向学校推荐校级项目。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学科教授和专家组成的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可行性、指导项目开展、检查项目进度、评价项目成果、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天津传媒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 2 年以上(含两年)从事本科一线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基础和改革实践经验;

2.项目(课题)建设周期为 1 年,一般不超过两年,负责人要有能力、精力在项目执行期内直接承担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以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完成;

3.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承担主持 1 项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4.项目申报按照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合作项目按照第—承担者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申报;

5.申报的项目必须突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内容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研究方案要科学、合理、可行,确保取得预期成果;

6.各学院提前做好学院内部遴选,按不超过内聘教师数的 10%上报教务处参加校级立项评审,保证项目立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7.项目(课题)组成员之间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有紧密的合作,各成员所负责内容要彼此契合、相互衔接,形成有机的整体。

8.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高度重视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申报工作,依照项目申报要求,做好组织工作,鼓励教学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参与立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项目(课题)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向教务处报送填写完备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主要材料包括:

1.《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书》。

2.《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3.《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

4.《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成果材料》。

第十条 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或处室应对各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执行、决算的规范性、合理性、基本研究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项目开题工作,项 目(课题)负责人要听取并采纳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对项目研究工作做好规划。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需接受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 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条件的情况(如时间、调研等条件);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执行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专项检查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及主研人员。

第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学校可以做出中止项目的决定:

1. 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至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的;

3.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第十六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教务处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其他不按规定结项或未结项的项目,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此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专项经费由学校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经费的报销流程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实行“ 总体规划、科学设置、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二十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项目,建设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同时学校将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进行评审,未达到建设要求或未通过项目验收的,停拨建设经费同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建设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校级孵化项目,经费自筹。如孵化项目取得显著研究成果,学校参照立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成果与成效特别优秀,确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项目,可提高经费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中期评审的项目,停发后续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支配权归项目(课题)负责人,学校教务处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主要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查询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刻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申报书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制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制费用;

5.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项目研究相关论文版面费,以及与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申请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不允许项目(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须经过成果验收和项目结题。对于按研究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结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验收及结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研究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取得了相应成果,证明材料充分;

2.验收及结题材料齐备,符合要求;

3.成果确属课题组的项目研究成果,没有异议和纠纷;

4.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的验收与结题工作。对申请验收与结题的项目成果作出验收是否合格和是否可以结题的结论。

第三十条 教务处依规定承担有关组织工作。验收形式将依据项目的内容采取相应方式,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六章 成果鉴定

第三十一条 为推广和发展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并确认其水平,对已完成最终成果的项目可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一般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可采取鉴定会或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鉴定小组的组成:

1.鉴定小组一般由 5-7人组成,设组长 1 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 1 人。鉴定小组成员一般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学术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

2.本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小组的专家不应超过 2 人,并且不能担任鉴定小组正副组长。

第三十四条 鉴定小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被鉴定项目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学术声誉;

4.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 项目研究的成果形式为:综合研究报告(含人才培养方案、体系与机制、教学建设方案、质量建设标准、评测评价系统、共享平台等内容形式)、专著、论文、教材、其他。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标志性成果体现为: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被长期采纳或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第三十七条 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1.项目研究成果是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报书的预期成果要求及各项任务等;

3.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努力方向;

8.对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鉴定作出明确结论,并对通过鉴定的成果提出所属等级的参考意见。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及学术领域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务处,对未尽事项另行制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