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拟实施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天津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主耍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的主要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人员。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人选由各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与科研处是学校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位与科研处。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组成。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主任委员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应在各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中遴选,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二)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核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对违犯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核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确定学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名单,确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评议、答辩等工作;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四)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等:
(五)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六)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宜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条件
1.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二)学术水平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人才培养方案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
4.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创作或演出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5.艺术类学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非艺术类学生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三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及两次以上行政记过处分后,尚无悔改表现者;
(三)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或肄业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取得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者(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一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按四舍五入处理);
(五)在校期间考试与考查课程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受到行政处分者;
(六)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合格者;
(七)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八)其它不符合本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要求者。
第十条 达到毕业条件,但因第(四)(五)(六)(七)的规定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本人可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始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是否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励者;或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行的高等学校学报)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位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和认定(艺术类可为作品);
(二)参加与所学专业直接相关的省市级及以上学术或专业技能竞赛,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者、省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者;或在省市级及以上政府组织的公演剧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或重要角色者(限第1、2号角色);
(三)已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提供录取的原始证件);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行政记过处分(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者除外),经考察已解除处分察看期,并有较好的改过表现,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3.0及以上。
第四章 学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评阅、答辩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选题新颖,文字通畅,有一定的深度和独到的见解,表明学位申请人在该学科上已掌握了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答辩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论文答辩小组由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三人组成(指导教师回避),答辩小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小组组长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任命。答辩小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小组成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2.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小组成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4.休会。非答辩小组成员退场回避;
休会期间,召开答辩小组会议,宣读指导教师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和成绩评定,由答辩小组组长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5.复会。答辩小组组长宣布论文答辩是否通过及学士学位论文的
最终成绩。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交所在学院(系)。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审核
(一)各院(系)教学秘书根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八、九条的规定对学位申请人历年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初拟授予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处复核;
(二)教务处、学生处分别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条件、学术水平条件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各院(系)将复核无误后的建议名单、申请材料、复核报告等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材料,拟授予学士学位、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名单,并做出同意与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经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核名单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表决,做出同意与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
(一)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二)对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和本科毕业证书;
(三)对达到毕业条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只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学位不授予通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院(系)以书面形式告知。学士学位一律不补授。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不补发,如有遗失或损坏的,由学校在审核学位原证书发放情况之后,发给相应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负责解释。
(此页无正文)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