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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作者:点击:

【来源:学生处】【打印文章】

摘要:

  关于印发《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高就业指导中心的管理水平,使就业指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更好地为毕(结)生服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毕业生

  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自主择业为主、学校推荐为辅、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部分,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理想能否得以实现,更是维护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我校“以学生为本,以就业为导向”为办学思想的重要体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我们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成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学校品牌得到家长承认和社会认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规范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就业工作组织机构以及其职责

  第一条 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 长:王 军

  副组 长:陈 红 唐安娜

  组 员:白玉英 萨奇尔 王宝进 贾 超

  崔 凯 逄洪凯 王月芹 吴伟丽

  杨 旭 闫奕霏 应届毕业生辅导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直接对学校就业工作领导组负责,履行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大院和各二级学院的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为二级学院院长,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和教育主任以及辅导员组成,一般为三到四人。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大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的指导。

  第四条 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指导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全面统筹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毕业教育活动;负责毕业生就业教育课程的组织落实以及相关的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就业工作研究。

  2、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行为;

  3、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资料统计工作,并按时将相关数据归口上报天津市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

  4、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5、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对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

  6、按照天津市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的要求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7、组织毕业生鉴定,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8、组织开展毕业生的调研活动,就业跟踪服务,沟通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9、负责就业报到证的发放与人事档案的收寄;

  10、负责毕业生档案信息及就业情况等的管理工作;

  11、完成主管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工作小组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本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2、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和毕业生教育活动;

  3、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本学校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时完成本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5、预编本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6、负责本学校毕业生的毕业鉴定、离校派遣工作;

  7、组织做好本学校毕业生的就业跟踪,就业率统计等工作;

  8、完成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布置的其它工作;

  9、各学院负责人为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学院领导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前提,我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应将以往单一的就业指导向立体化、全程化转变。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纳入教学计划内,贯穿学生三年的学习生涯,引导毕业生向着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式,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制定定位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应充分利用政策咨询、校友座谈、企业家讲座、择业技巧讲座、人才测评、社会实践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一条 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可进行就业推荐

  1、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规定毕业的学分与成绩条件;

  2、结清所有应缴纳的费用;

  3、符合毕业要求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者,学校不给予就业推荐

  1、未按规定缴清学校的有关费用者;

  2、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专业最低毕业条件者;

  3、教务处审核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4、受警告或者以上处分仍未解除者。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方式

  第一条 毕业生自主就业为主,学校推荐就业为辅的就业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六章 就业协议

  第一条 三方协议书是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基本依据。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一个编号对应一名毕业生。若“三方协议”丢失或毁损,必须申请补办新协议书。毕业生通过不当办法获得新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条 三方协议为一式四份的协议。经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录用关系后,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学校只作为鉴证登记备案方。协议书签好后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院系各存一份备查。

  第三条 三方协议签订后,毕业生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给用人单位及学校就业部门鉴证登记。就业指导中心对三方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章 违约

  第一条 毕业生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违约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条 三方协议生效后,毕业生提出违约,须征得签约单位书面同意,由违约毕业生填写申请和补办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请表,报所在学校和就业指导中心批准,方可办理违约手续。毕业生将原协议书退回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协议书(同时更改原协议书编号)。

  第三条 报考本科的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凡因未告知,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毕业生而造成违约,学校将协助毕业生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八章 出国(出境)留学、工作

  第一条 办理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的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春季和暑期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截止期限内,持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签证和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提出留学、工作申请。其档案、户口关系可派回生源地。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其就业手续。

  第二条 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教育部之前和之后提出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的按违约或调整改派规定办理。

  第九章 派遣

  第一条 毕业生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各系认真组织鉴定,分别于6月底之前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盖章,送档案室归档。

  第二条 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教育厅后,毕业生提出违约,要求重新就业的行为,属于改派。

  第三条 未经工作单位同意,擅自返回学校提出调整改派的毕业生,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提出调整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原就业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新单位接收函(协议书)以及本人申请,经上报教育局批准后,方能办理改派手续。

  第五条 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毕业生,在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要求就业的,经录 取学校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于毕业当年,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校办理完毕业生派遣后,开始受理调整改派。每年毕业生调整改派,限时于一年内完成,过时不予办理。

  第十章 就业纪律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各系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求职就业,要认真学习、理解学校的就业管理要求,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其它规定

  第一条 用人单位来校开展招聘活动应首先与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招聘活动。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 毕业生派遣前参加学校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其生源地。

  第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二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第一条 就业工作责任机制

  1、全面落实天津市教委的指示,把就业工作与大院、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挂钩。

  2、就业工作与各系专业建设与招生计划相挂钩,与各系单位年度考核相挂钩并作为申报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的重要条件。

  3、就业工作与专业系主任、毕业班主任、辅导员的个人年度考核相挂钩,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同志给予表彰。

  4、就业工作与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内容相挂钩,导师不仅要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而且还要对其就业进行指导。在学生实习试用期间,指导老师要定期了解学生工作情况,及时教育引导。

  第二条 全员参与机制: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全校每一位教职员工的责任。

  1、就业指导应该成为教师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2、就业工作应该成为教师教书育人考核的重要指标。高职教育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就业教育,各系应该把联系企业,就业推荐和个别指导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到每位专业教师的工作考核中;

  3、建立就业工作激励机制,学校每年对就业工作突出的老师给予表彰。

  第三条 建立培养就业市场机制,打造稳定可靠的就业市场是提高教育生命力所在。

  1、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用人单位档案库,各系在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指导与配合下每学年走访企业不得少于15家,建立校企合作基地,实习实训基地不少于3家,走访企业和校企合作基地、实训基地的建设总量列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各系的考核范围。

  2、每年为企业与毕业生提供1—2场校园供需见面会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公布实施后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