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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8日作者:点击:

【来源:学生处】【打印文章】

摘要:

  关于印发《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完善我校资助体系,规范并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 [2007] 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进行补充修订,现将《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请落实文件精神,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3.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4.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汇总表

  5.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公示表

  6.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工资认定考核表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天艺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经校领导研究决定推行院长勤工助学计划,把原有“院长助学基金”的50%资金划拨至勤工助学专用账户,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院长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简称勤工助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薪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主管教育领导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保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资助科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用工部门(职能处室)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处资助科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处资助科的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各部门,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工资报表。

  (四)检查指导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用工部门(职能处室)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对勤工助学学生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职能处室以及其他用工部门提供。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处资助科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处资助科批准后方可确立。

  第十条 设岗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

  (二)有利于建设和谐校园,营造育人氛围。

  (三)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四)不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五)不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七)用工部门本着“谁申请,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不得随意调岗、换岗。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岗位申报与核定

  (一)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各用工部门于每年6月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处资助科申报下一学年的用工计划,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工作内容描述、岗位任职条件,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资助科。

  (二)学生处资助科将通过审核的各用工部门所设条件、招聘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9月初进行)等向全校公开发布。

  (三)如未经申请,用工部门自行安排用工人员,岗位薪酬由用工部门负担。

  第十二条 岗位招聘

  (一)9月初,各用工部门严格按照公示在网上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等要求自行安排面试,不得无故推迟或取消。

  (二)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到各用工部门报名,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

  (三)用工部门将面试拟录用的名单提交学生处资助科审核后,将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公示安排其上岗。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积极支持、开展招聘工作,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在录用时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部门可与学生处资助科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责任与权利

  (一)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由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二)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天不少于2小时,每月不超过44小时。

  (三)学生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退岗。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签字盖章后,到学生处资助科办理退岗手续。

  (四)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或明显不适应工作情况,中途不得随意解聘学生,每学年末自行解除聘任。

  第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在最后一学年不得再从事校内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和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各用工部门必须合理安排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值班,制定勤工助学值班表并接受学生处资助科的检查。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无勤工助学值班表等情况,将视情况扣发薪酬。

  第七章 薪酬发放及考核

  第十九条 岗位薪酬标准为200元/月。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每月发放一次,每月26日之后,用工部门根据学生考勤情况,填写本部门当月勤工助学工资认定考核表,经用工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资助科。学生处资助科以此为依据,审核后将发放计划报校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资助科每月8日前,将整理好的勤工助学发放计划表报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将学生薪酬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连续二个月未报勤工助学工资认定考核表则取消本岗位计划,所产生学生薪酬由用人部门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部门在填写勤工助学工资认定考核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冒领等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将用人部门上报校委会严肃处理,取消勤工助学学生当年的评奖、评优、评定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劳动表现及时间将在学期末公示可作为评奖、评优及评定奖学金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