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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户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一)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校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录取通知书上的地址(天津市蓟县盘山大道68号)详细填写。新生入学后户籍迁入学校所在地的派出所(许家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注册,并在注册一周内将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到学生处户籍科。户籍科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按照高招办的要求制作户口迁移申报表,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在高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户口迁移申报表上交高招办审核(表册一式四份)。待审核通过后,由我校户籍科对迁入户籍进行整理和统计后,交许家台派出所办理入迁落户手续。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进行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户籍科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在一周内自行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重新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到户籍科统一保管。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若户口迁移证遗失,须本人提出补办申请、学校户籍科开具证明及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二)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将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原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到学生处户籍科办理登记,不得代办。

3.常住人口登记卡,学生本人因事借出保管期间遗失的,由学生本人提交遗失情况说明申请,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学生处户籍科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4.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学生处户籍科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到许家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5.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到许家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6.毕业生暂缓户籍迁移的对象:①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②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7.户口存留期限根据学生暂缓户籍迁移的时间最长为两年(从毕业之日算起)。若未在承若期间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不能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8.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校,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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